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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不合格产品的规定

2024-05-22 1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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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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