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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单位犯罪主体

2020-05-26 56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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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诉讼分为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2)如果是行政诉讼,那么党的行为不能去法院起诉. (3)因为党的机关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当事人对党的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党的机关反映,由上级党的机关建议撤销该党的机关的越权处罚决定,所以不能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果是民事诉讼,那么党的机关是可以诸位被诉主体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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