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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投资入股要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2024-07-04 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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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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