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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区别对待;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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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改革增加前,有关税法规定,在房地产投资中出资,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共享利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如果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收取固定金额利润,应依法收取营业税。营业改革增加后,相关税法对以房地产投资出资、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行为没有特别规定。
土地股权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股权投资以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为目的,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按照相关税率计算后缴纳。
前,相关税法规定,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共享利润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收取固定金额利润的,应依法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相关税法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行为,并未作出特别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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