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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定级规定

2020-08-21 62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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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法律依据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第五条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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