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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的户屋能不能登记不动产

2024-05-01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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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登记而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 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证,因建设单位(人)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分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分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单位(人)应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证书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拒不交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注销。 对建设单位(人)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手续不全而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现权利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办理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对房屋、土地的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将存在需处置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情况函告土地和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且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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