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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2022-07-12 725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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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高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理办法如下: 1、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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