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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格权的性质

2021-11-02 19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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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格权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区别于财产性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但法人、非法人组织由于无生命性质,不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而仅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人格权的性质是与主体人身相始终的,权利人无权转让也无法转让的一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一律平等。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其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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