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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是n加1吗

2024-04-29 2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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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N+1”乃是对雇佣方解除劳资关系时,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一种方式。其中,“N”代表着劳动者在该雇佣方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若未满半年则视为半个月,而超过半年则视作一个完整月份。至于“+1”部分,则源于无过失性辞退中所规定的一个月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雇佣方可进行二十人以上的大规模裁员或裁员人数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雇佣方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通报情况,并在听取了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之后,将裁员方案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方可实施裁员行动: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三)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调整,且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员的; (四)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在实施裁员过程中,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签订了较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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