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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有哪些?

2024-05-30 1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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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归责原则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特殊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上的特殊性。 2、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成立不能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例如,国家机关的职务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必须是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业务活动;等等。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也各有不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由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所以,在举证责任上有所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不负此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倒置证明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只是在过错证明上举证责任倒置。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时,加害人予以否认的,应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所致时,应当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4、其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但是也还包括其他一些非替代责任形式,如工伤事故等。其基本形式是替代责任,少数情况则不是替代责任,这是特殊侵权行为替代责任中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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