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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法行为处罚时效

2024-06-20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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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类具体处罚方式中没有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规定,但该法第八条第七项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立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作了确认性的规定。由于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并没有给违法行为人一种制裁,只是要求行为人雁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而对于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故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但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考虑到行政处罚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故严格地说,责令改正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性质,因而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的一种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有较大争议。《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限期改正的有关条文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认定时应具体分析:对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财产权灭失的,再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处罚”,其追诉时效,宜按继续状态终止起计算;而对于不依法办理土地变理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则不属于行政处罚。对于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就不存在处罚的时效问题。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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