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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要求进行检查应当如何制作检查笔录

2020-12-21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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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检查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包括检查的事由、范围、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在场情况;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在必要的时候,检查笔录中还可以包括其他对检查情况具有说明意义的事项,比如现场的方位和基本情况图、照片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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