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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怎么写?

2021-11-01
检查记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场所、物品和人身检查过程中制作的文件,用于记录检查过程、结果以及相关程序和实体事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记录。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如实制作检查记录。一般而言,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的原因、范围、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和其他参与者的在场情况,如被检查人及其亲属、见证人是否在场,以及他们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第二,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如检查方法、检查事项或检查范围内的基本情况、现场物品、痕迹等清单、发现的证据、提取和扣押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线索,以便对案件进行检查和分析。制作检查记录时,如果有多个检查项目或检查获得多个结果,可以根据每个检查项目逐项写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如果被检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提出意见或意见,或说明某些事项,也应记录在检查笔录中。第三,附录。必要时,检查笔录还可以包括其他对检查情况有说明意义的事项,如现场位置、基本情况图、照片等。检验笔录的制作应准确、翔实、可靠。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应交给被检查人和见证人阅读。如果被检查人或见证人不识字,应读给他们听,纠正遗漏和错误,并在纠正的地方按下手印或盖章,表明该地方已被修改。如对检查笔录无异议,上述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笔录记录属实。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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