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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查获侦查机关需要制作笔录清单吗

2024-04-27 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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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必须严谨地进行笔录工作的记录。笔录,即针对参与案件各方面的当事人及有关的证人所进行的口头陈述进行详尽而完整的书面记载的流程。对于刑事案件而言,笔录具有无可替代的法律重要性,它是被视为相应证据之一并被广泛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与裁决过程之中。通过笔录,我们得以将当事人关于案件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警方的调查询问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口头陈述等关键信息进行详细记录,进而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合理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依据。除此之外,笔录还有助于确保法庭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通过对当事人陈述内容的客观、精准记录,有效防止了陈述内容的失实或者遗漏现象的发生。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笔录无疑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维护程序正义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n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n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n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n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n证据包括:\n(一)物证;\n(二)书证;\n(三)证人证言;\n(四)被害人陈述;\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n(六)鉴定意见;\n(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n(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n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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