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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场所、物品和人身检查过程中制作的文件,用于记录检查过程、结果以及相关程序和实体事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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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员,不是国家公务员,无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无论什么情况下,治安员不能独立行使检查人身权。即使是国家公务员,搜查人身,也必须持有检查证,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这是法律所规定的,违者,就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纪检部门投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九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附:《保安员服务条例》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询问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题不突出二、事实不清楚三、细节不注意部分调查询问笔录中没有紧紧围绕“案由”来展开。“案由”就是违法案件的主题。调查询问笔录要围绕“案件事实、案件性质”进行。事实有发生、发展和结果;过程有开始、经过和终结;性质有轻微、一般和严重之分。具体讲就是调查询问要围绕违法事实的要素;围绕违法事实的构成;围绕违法事实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切忌主题不明、层次不清、内容混乱、颠三倒四。部分调查询问笔录中违法事实表述不够清楚。调查询问笔录要重点体现:当事人在什么时候、哪个地方、干了什么具体的违法活动、其危害后果如何。如查处户外广告案件中,就必须要问清楚广告牌的位置、规格、内容和设置的时间等。同时,对于当事人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必须搞清楚。做到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违法行为发生原因不查清的不放过,涉嫌违法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惩处不放过。部分调查询问笔录中不注意细节问题,犯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常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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