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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要具备哪些特征

2024-07-13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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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应当是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之前存在的原因成立的债权。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债权,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担保之债权,均属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清算组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等而进行的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也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2)债权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享有对债务人财产中特定物品设立的物权担保。由于此种债权一债务人的特定物清偿保障,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清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自然也就不属破产债权。当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时,其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 (3)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非货币形式的债权,应以破产宣告时的价格标准折为货币,或将因债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4)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本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对其财产的一种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以破产债权的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的。 (5)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债权人必须在破产破产案件受理后,或破产宣告后,依照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要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其债权的存在与数额。只有得到确认的债权才最终具备破产债权的资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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