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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编制有生育津贴吗

2020-10-07 1,02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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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享受产假工资的教师不得同时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女教师生孩子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检查费用等)、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产假期间女教师其用人单位正常发工资的,生育津贴补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差额补给职工。若是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没有给工资的,生育津贴全部发放给职工,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双倍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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