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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两病起付标准

2023-12-17 8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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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门诊两病起付标准如下: 1.普通门诊。高血压病Ⅰ期或未办理门诊特殊病种认定的参保人,可通过普通门诊进行购药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标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700元,在职人员支付比例8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8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在职人员支付比例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90%;一级医院(含未定级)起付标准50元,在职人员支付比例9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95%;与特殊门诊、住院共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已纳入医保目录的基药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2.特殊门诊。“两病”门诊特殊病种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一致。 3.住院。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二次减半,第三次起免起付标准)700元,在职人员支付比例9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93%;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二次减半,第三次起免起付标准)300元,在职人员支付比例93%,退休人员支付比例96%;一级医院(含未定级)起付标准(第二次减半,第三次起免起付标准)50元,在职人员支付比例96%,退休人员支付比例98%;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年。 在市内县属三级医院执行二级医院的支付标准,二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一级医院的支付标准,各级中医院执行降低一级的支付标准。 4.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综上所述,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再予以报销95%,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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