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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制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是不是有效

2024-06-04 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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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说,快递公司制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n(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n(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n(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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