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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物件,用免责条款是否真的能不用承担责任

2024-07-03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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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情:快递公司在运输中将物品弄丢,托运人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却以格式条款做挡箭牌,只愿意承担运费的5倍损失。面对快递公司的种种免责条款,托运人是否只能吃哑巴亏15日,记者从江苏句容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据该法院审理后认定,快递公司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的条款,并不能为丢失客户物品免责。2012年5月,原告王某将总价值约15000元的服装交由句容一快递公司运输至浙江杭州某交货地点,快递公司在收到王某托运的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签发快运单为王某办理了货运手续,王某为此支付快递公司运费20元。此后,王某指定的收货人却迟迟没有收到货物,经快件查询,托运的货物全部遗失。2012年8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庭审中,被告快递公司对原告王某诉称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原告托运货物时,未按照被告的要求办理保价,根据被告快递公司出具给原告王某快运单的背面格式条款的规定,货物未办理保价发生损失、灭失的,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该批服装的运费是20元,因此只能赔偿原告损失100元。法院认为:此间,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将货物交由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原被告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将原告交运的货物运输至原告指定地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快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被告未能就该格式条款向原告予以提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句容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货物损失人民币15000余元。相关法律知识: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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