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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么处理违章的

2024-04-10 1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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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前买受人拥有的仅为由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请求权,这是针对卖方的支付要求,特别是接受其支付的权利,不涉及标的物自身的控制或专属权。即便前买受人实际持有标的物,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转移至后买受人,其占有权便失去了法律依据,转变为无权占有,需承担归还房屋的责任。 2.鉴于房屋产权已完成过户,卖方不再是房屋所有权人。卖方实际上是在出售他人所有之物。 3.若两次买卖均未进行过户登记,则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两次买卖的买方均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理论上,买方只能借助债权保护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由于前后两份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双重债权地位平等,没有优先顺序,因此前买受人和后买受人都可以随时向卖方提出债务履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n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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