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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什么制度

2021-12-16 13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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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生产经营及装运前检验活动,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 供货商是指可以为企业生产提供原材料、设备、工具及其他资源的企业。供应商,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流通企业。 确定符合公司战略的供应商特征,对所有供应商进行评估,可以将供应商分成交易型、战略型和大额型。一般来讲,交易型是指为数众多,但交易金额较小的供应商,战略型供应商是指公司战略发展所必需的少数几家供应商,大额型供应商指交易数额巨大,战略意义一般的供应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采购商选择供应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控制双方关系风险和制定动态的供应商评价体系是中国采购商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随着采购额占销售收入比例的不断快速增长,采购逐渐成为决定电子制造商成败的关键因素,供应商的评估与选择作为供应商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采购商品的质量符合采购单位的要求是采购单位进行商品采购时首先要考虑的条件。对于质量差、价格偏低的商品,虽然采购成本低,但会导致企业的总成本增加。
法律依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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