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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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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检总局对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诚信管理的原则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成为A类装运前检验机构:(一)从事检验鉴定业务5年以上;(二)具有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检测设备;(三)具备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四)遵守,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质量稳定。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列入B类装运前检验机构。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0批的全数检验:(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以上的;(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三)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质检总局报告有关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五)日常监管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六)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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