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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前提

2024-05-28 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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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07年4月,邢某到某科技公司任职,直到2010年5月与公司解除合同,邢某先后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都不满一年这些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期间支付正常月工资,在生产任务不足的待工期间支付月生活费在邢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邢某向公司主张了自己的年休假补偿不过,对此诉求,科技公司却提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音像资料的编目服务,邢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邢某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陆某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诉讼中,陆某主张,他在2010年度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可公司认为,陆某虽然没有单独休假,但单位在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他外出旅游,应当视为其已经享受了带薪年假为了证明,公司还提交了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火车票等证据对于参加单位安排的旅游的事实,陆某并不否认,可他不认为旅游福利就是年假待遇对此,法院则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并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而且,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旅游时间是要折抵年假天数的,因此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法官提示旅游作福利不能抵年假法律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权,就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的休假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以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而与此同时,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员工待遇,还为员工专门安排有定期的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福利待遇这种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权益,可从性质上讲,旅游福利毕竟不是纯粹的自由支配休息、放松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福利待遇之名来剥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法官也建议说,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休假制度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就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以便劳动者可以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是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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