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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外设立同种类公司应该怎么办

2020-12-09 18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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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该职员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但如果该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且该职员不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则其行为不构成此罪。 另外,如该职员利用的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有证据证明该信息是未经公开的、有价值的,并且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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