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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土地被政府收回合理吗

2024-04-30 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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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符合法定条件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政府有权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这是合乎法律法规的。须知晓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明确规定,国家不会无故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国家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对已被土地使用者所合法占用的土地加以提前回收,同时,也会根据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该土地的年限以及其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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