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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误商场可以处罚2000元吗.

2024-06-08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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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诚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带来的损害程度和责任范围并无明确规定。然而关于劳动者是否应当为其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这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首先,若是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例如恶意毁损用人单位之产品与设备等,则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负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参照,用人单位有权在必要时无需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他们应对用人单位承担约百分之五十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那些显而易见可避免的错误,如因违规操作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事件发生,或是酒醉状态下开展工作造成的损失情形,用人单位同样能够要求劳动者承担约一半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参照,当劳动者的行为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一定金额以上的损失标准时,用人单位亦有权在必要时无需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金。最后,对于劳动者一般的过失或者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无论其规模大小,都不应由劳动者来承担。例如,让原本就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人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身上。 如果损失数额较大且超过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数额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也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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