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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车辆报废规定

2024-07-02 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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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相关标准 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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