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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新规定和车辆号

2021-10-01
新《汽车强制废弃标准规定》公布,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根据汽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查情况,对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实施强制废车。其中,在检查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汽车检查周期内没有取得汽车检查合格标志的汽车被强制废弃。私家车取消废车年限,行驶超过60万公里必须废车。新标准将小型微型私家车的限制标准从使用时间变为实际使用距离。

相关法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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