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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汽车交给废车回收拆卸企业。废车回收拆卸企业按规定进行注册、拆卸、销毁等处理,废车注册证明书、牌照、行驶证明书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车辆报废标准主要是: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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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2次,20年以上,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延迟报废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2次,15年以上,自第16年起4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客车8年,中型出租客车10年,大型出租客车12年;(2)租赁客车15年;(3)小型教练客车10年,中型教练客车12年,大型教练客车15年;(4)公交客车13年;(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10年,大型、中型客车15年;(6)专用校车15年;(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20年;
车辆报废标准: 现在主要达到以下两个标准的车辆,均可申请报废,按报废标准理赔: 第一次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辆的有关要求; 二是经过修理、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
车辆符合报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的;(二)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的;(三)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的;(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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