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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根据国家经贸委经[1997]456号、[1998]407号和[2000]1202号文件规定,这三种性质的车辆的使用年限、延长年限...
我国现行规定的汽车强制报废年限是: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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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修订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规定,大型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5年,15年为强制报废年限;旅游客车报废期限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10年,20年为强制报废年限;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同上;20座以上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8年,可延缓报废最多4年,12年为强制报废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则无需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定期检验1年2次,超过20年,则从第21年起定期检验1年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及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延缓报废的旅游载客汽车定期检验1年4次,延缓报废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1年2次,超过15年,从第16年起定期检验1年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为10年,达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延缓报废使用不超4年:延长使用期间定期检验1年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如出现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则立刻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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