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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修订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规定,大型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5年,15年为强制...
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则无需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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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定的汽车强制报废年限是: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上述车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法律意见】根据国家经贸委经[1997]456号、[1998]407号和[2000]1202号文件规定,这三种性质的车辆的使用年限、延长年限和强制报废年限分别为:“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旅游客运”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10年;强制报废年限:20年。根据你原来车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可以对号入座。
1、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和越野车)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一个检查周期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车牌和驾驶执照应当收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5、经营车辆转为非经营车辆、非经营车辆转为经营车辆的,按照经营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分别如下: (一)小型、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 (二)租用公交车15年; (三)小教练载客车10年,中教练载客车12年,大教练载客车15年; (四)公交客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运营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运营客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微型卡车、危险品运输卡车10年、其他卡车(包括半挂式拖拉机、全挂式拖拉机)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微型出租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制定严格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车不得少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 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寿命限制。 机动车使用寿命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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