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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无需审批,经检测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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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年限是指车辆在使用期间根据座椅数量和使用期限规定的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无使用寿命限制。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国家根据机动车使用、安全技术和排放检查,强制报废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该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生效。
1、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和越野车)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一个检查周期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车牌和驾驶执照应当收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5、经营车辆转为非经营车辆、非经营车辆转为经营车辆的,按照经营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分别如下: (一)小型、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 (二)租用公交车15年; (三)小教练载客车10年,中教练载客车12年,大教练载客车15年; (四)公交客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运营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运营客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微型卡车、危险品运输卡车10年、其他卡车(包括半挂式拖拉机、全挂式拖拉机)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微型出租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制定严格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车不得少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 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寿命限制。 机动车使用寿命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出厂日期计算。
根据1997年修订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规定,大型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5年,15年为强制报废年限;旅游客车报废期限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10年,20年为强制报废年限;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同上;20座以上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8年,可延缓报废最多4年,12年为强制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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