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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地法院管辖权是怎样的

2024-06-24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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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据此,地方法院对该保全申请没有管辖权,应当不予受理,而法院先前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理应纠正,解除对该船舶的查封措施,并告知相关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保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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