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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于诉前采取了船舶扣押措施的海事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任意选择可以取得对所涉海事案件的实体管辖权;并且,当...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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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对船舶进行拍卖或者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所谓船舶建造合同,是指船舶建造人按约定条件建造船舶,由定造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此类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的规定,因船舶建造合同提起的诉讼,应由船舶建造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如下: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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