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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2024-12-0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确定管辖问题时,可以依据多种标准进行分类,但最重要的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不应仅根据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进行判断,而应结合相关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专属管辖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法院,而涉及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则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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