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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该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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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于诉前采取了船舶扣押措施的海事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任意选择可以取得对所涉海事案件的实体管辖权;并且,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受到任何条件的限制。然而,尽管赋予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以实体管辖权确实有着一定积极的意义,但其缺陷同样十分明显;并且,对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不加以任何限制的做法亦与国际上涉及扣船的各国际公约的主流规定不相符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案件以及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第十四条:“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可以明确的得知,船舶建造合同属于海事海商案件,此类案件是专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作为担保被抵押的,在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进行买卖。 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在当地的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在登记时,我们需要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且必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一,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第二,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 第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 第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第六,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 第七,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 第八,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九,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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