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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于诉前采取了船舶扣押措施的海事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任意选择可以取得对所涉海事案件的实体管辖权;并且,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受到任何条件的限制。然而,尽管赋予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以实体管辖权确实有着一定积极的意义,但其缺陷同样十分明显;并且,对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不加以任何限制的做法亦与国际上涉及扣船的各国际公约的主流规定不相符合。
扣押的船舶,若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将会被海事法院拍卖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在当地的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在登记时,我们需要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且必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一,抵押权登记申请书;第二,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第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第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第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第六,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第七,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第八,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第十,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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