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强制公示和任意公示的区别

2024-05-10 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强制公示和任意公示的区别如下:强制公示也称为公示成立原则、形式主义。公示完成意味着合同履行物权变动合同生效产生债权关系;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发生物权变动和对抗效力。也即未经公示物权不变动,此时合同成立,具有债权效力。任意公示,也称为公示对抗原则、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发生物权变动和其他债权关系,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产生对抗效力。即未经公示物权仍变动。但“变动了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强制公示和任意公示的适用,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任意公示”为例外。任意公示的类型包括: 1.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3.地役权。 4.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