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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是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为了解决支付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公示催告,在于宣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则应当提起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票据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票据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商品经济的运转。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银行结算和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
区别如下: 法院拍卖和变卖的区别: 1、程序不同: 法院拍卖必须先出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 法院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和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 法院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价,确定拍卖标的价值; 变卖则无此程序。 4、形式不同: 法院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 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范围不同: 法院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
应该这样诠释: 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 2、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 3、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按照正常情况,应当有补充合同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书面说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写明与何为标准。原因分析没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疏忽的原因签订的,当然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清楚招标文件有无关于此的说明。如果有兜底项:以正式合同为准,那么就以合同为准。 4、请提问人分析发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过错,最后才能确定。 另外此事并不复杂,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一般不会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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