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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哪些物体不能抵制

2020-01-10 16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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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不能抵制的物体: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等等。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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