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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物体不能抵制

2024-05-31 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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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六)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七)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三、可以以物抵债的范围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第十一条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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