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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2020-06-30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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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鉴定意见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发表质证意见: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是否违法,如是否存在有应回避而没回避情形。 3、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 4、鉴定中是否存在实体内容上的错误,例如在专业问题上存在谬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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