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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中由司法鉴定所产生的意见会成为案件解决的重要证据,这个证据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胜败。当碰到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时,表示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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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司法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下列情形: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以及其他情况。
被鉴定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关于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般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合理怀疑”,如果由于被鉴定人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应当由被鉴定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一份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首先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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