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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过户写协议有效吗

2022-04-13 67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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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可以做“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价金,另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如果约定不转移所有权,就不能称之为买卖合同。例外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有保留所有权条款,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此种条款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出卖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在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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