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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哪些分类都包含什么内容

2021-11-22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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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内容分类如下: 一、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并且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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