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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纠纷

2024-05-29 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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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和政务院《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没收地主、反动富农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及公常产,分配给无房、缺房的贫苦农民所有,这些房屋的所有权经土地改革发生了变更,即分配给谁就属谁所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条之规定,给地主也留下了(也有称分给)同样的一份房产。这些房屋所有权是经土地改革变更后重新予以确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贫农、中农及富农自己的房屋通过申报登记,也发给土地证,予以确认,其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我们今天处理土地改革遗留的房屋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前提。 如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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