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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是什么?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2024-06-08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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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者在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但专职和非专职的延长方式有别。假设员工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工会任期3年,如果是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则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了3年,一共变为4年,即工会任期届满后继续履行原来的1年合同期限;如果是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则合同期延长到3年,一共变为3年,即工会任期届满后合同也到期(《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如此规定的理由是,担任专职工会职务的,需要完全脱离原岗位,相当于原岗位的合同被“挂”了起来,“中止”掉了,工会职务卸任后,原岗位的合同恢复履行。担任非专职工会职务的,原合同也只能相应延长才能如期完成工会职务,否则合同到期终止,不再是单位员工了,无法从事单位工会事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延长的规定做了一番解释。但一解之下,令人迷惑顿生。以至于如果坚持原来工会法的含义的话就无法理解,大家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依该解释的思路,假设员工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工会任期3年,则3年任期届满后再延长3年,一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总计变成了7年?到底如何理解适用,只能暂且存疑。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确定的是,员工担任工会相关职务的,合同到期后不能终止。单位终止的,即为“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终止无效或支付赔偿金。一句话提示劳动者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期间,其劳动合同到期的,不能终止,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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