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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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