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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认定司法解释

2021-12-11 1,62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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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哺乳期是自婴儿出后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哺乳时间。处于哺乳期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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